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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一税两费合并一税

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和镇以及其他地区,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于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

3.全年税收收入181129亿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5223亿元,占全年总税收收入2.884%

(财政部:2023年财政收支情况)

4.中国国家铁路集团、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归中央政府其他的属于地方政府。


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专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在预算管理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在预算管理中,地方教育附加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同。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凡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人。

4.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5.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6.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随同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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