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发票,一般应缴纳以下税款(不含免税项目):
1.征收率为3%,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减按1%征收。(1)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2)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4)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5)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2)销售额未达到每次(日)500元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3)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4)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出租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6)个人出租住房,按5%征收率减按1.5%征收增值税。(三)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免税优惠的项目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3.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市区的,增值税额的7%,县城(镇)的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上附加税费减半征收,其中月销售额金额在10万元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超过10万元的可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享受最高50%的减征。通常,对自然人从事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采取按照开票销售额的一定比率核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如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需要注意的是,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个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公告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