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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年第45号: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现将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202411日至202712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收集常见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1.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01741日起执行,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201741日起至20271231日,“十三五”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出台的减免政策报财政部备案。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3.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4.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201971日至202412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6.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7.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8.202311日起至202712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
9.2023101日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10.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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