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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所得税政策百问百答


第一部分 基本概念和纳税义务

1.什么是非居民个人?

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2.什么是无住所个人?

答: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个人。无住所个人可能是居民个人,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其中,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为居民个人;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不居住,或者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为非居民个人。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何理解?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4.习惯性居住如何理解?

答: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是中国。反之,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5.如何计算纳税年度?

答: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6.如何计算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答: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举例: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计入,这样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超过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缴个人所得税。

7.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是否可以自行判断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

答: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9.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10.如何理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1.什么是纳税人识别号?

答: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12.非居民个人具有怎样的纳税义务?

答:非居民个人仅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如何判断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由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

14.如何划分中国境内、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

答:个人取得归属于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且当期同时在境内、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属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确定来源于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境外工作天数按照当期公历天数减去当期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15.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的所得来源地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对于担任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16.如何划分中国境内、境外的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

答:无住所个人取得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确定所得来源地(详见14问);高管人员取得的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按照高管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则,划分境内、境外所得(详见15问)。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中,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者补贴。

第二部分 纳税申报

17.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哪些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8.如何理解各项所得的范围?

答: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具体指: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经营所得,是指:①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②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③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④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19.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所得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简称“月度税率表”),税率表如下: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无住所个人,可享受什么优惠,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仅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即使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也要就该项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1.如何理解境内雇主的定义?
答:境内雇主不仅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22.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如何办理?
答: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待达到90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2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不同类型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①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③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④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4.非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非居民个人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5.非居民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专项扣除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扣除。
26.非居民个人(非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按非居民个人的境内居住时间,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 - 速算扣除数
27.非居民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按高管人员的境内居住时间,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 速算扣除数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28.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6
举例:A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1月,A先生同时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公历天数92天) 奖金和全年奖金。假设A先生取得季度奖金2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46天;取得全年奖金50万元,对应境内工作天数为73天。两笔奖金分别由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 (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2020年度,A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A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A先生当月取得数月奖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为:200000×1/2×46/92+500000×1/2×73/365=100000元应纳税额=[(100000=6)×20%-1410]×6=11540元
29.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上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 =[ (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举例:B先生为无住所个人,2020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不满90天,2020年1月,B先生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4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2万元,2020年5月,取得境内支付的股权激励所得70万元,其中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所得为18万元,计算B先生在境内股权激励所得的纳税情况 (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2020年度,B先生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不超过90天,为非居民个人,B先生仅就境内支付的境内所得,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2020年1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6) ×20%-14101×6 =15540元2020年5月,B先生应纳税额={[ (120000+180000]-6)×30% - 44101×6 - 15540=48000元
30.财产转让所得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如何确定?
答: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上述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31.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何税前扣除?
答: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如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自行选择扣除次序。其中,非居民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2.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如何确定?
答: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33.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以追补扣除吗?
答: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1)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2)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非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3)非居民个人自行电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34.什么时候办理纳税申报?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非居民个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35.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吗?
答: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 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年度汇算。
36.哪些情形下,非居民个人需要自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答:以下情形需要由非居民个人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2)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3)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4)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7.非居民个人取得的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如何计算?

答: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部分 税收优惠


38.外籍个人取得津补贴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外籍个人取得的下列津补贴,在202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39.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1)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 (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 (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税?
答: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1.非居民个人能否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其在广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广州市工作的非居民个人,符合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优惠政策。
42.哪些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具体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是指个人因公伤亡,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而取得的一部分经济补偿。
(5)保险赔款,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的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43.外籍专家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
44.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取得的各类所得,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1)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3)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第(1)项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 (邮电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生活津贴费(住房费、差旅费),凡对上项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5.非居民个人在非上市公司任职,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有什么特殊的征税规定(不考虑税收协定安排)?
答: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46.非居民个人在上市公司任职,取得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有什么特殊的征税规定 (不考虑税收协定或安排)?
答: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47.非居民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有什么具体的征税规定(不考虑税收协定或安排)?
答:现行政策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行为,有分期缴税和递延纳税两类政策,纳税人可以按规定选择享受。其中,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48.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内地股票市场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9.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50.广州南沙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指什么?

答: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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