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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到期:几项企业和个人关注的税收政策(含政策梳理)

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常见税收政策

1、增值税加计抵减
202311日至202312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文件:《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动漫企业即征即退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711日至201912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备注:该通知其他内容执行延至20271231日)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5、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31日。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补充】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梳理(来着安徽税务)
一、哪些企业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5%
政策执行期限
202311日至20231231
享受主体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10%
政策执行期限
202311日至20231231
享受主体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加计抵减比例:5%
政策执行期限
202311日至20271231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4、集成电路企业
加计抵减比例:15%
政策执行期限
202311日至20271231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5、工业母机企业
加计抵减比例:15%
政策执行期限
202311日至20271231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二、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一)计提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
(二)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注意以下三种情形不得加计抵减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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