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以下称“反向开票”)。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下同)“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5号公告所称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以下简称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且自然人应符合连续不超过12个月
“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这里的“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包括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同一自然人“反向开票”的销售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采用反向开票的话,能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当然了,如果5号公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