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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7号文件:自2024年12月15日起个税抵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局、证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实施,两年来,先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制度总体运行平稳。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实施范围 (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二)参加方式。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三)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落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二、优化产品供给 (一)丰富产品种类。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将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推动更多养老理财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符合长期养老需求的个人养老储蓄、中低波动型或绝对收益策略基金产品等金融产品,合理确定个人养老储蓄的期限和利率。 (二)做好投资风险提示。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和风险等级确定工作。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根据风险等级,分类展示个人养老金产品,强化风险提示。 (三)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咨询服务,根据个人投资风险偏好和年龄等特点,推荐适当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与参加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充分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三、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完善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条件。审慎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商业银行应当不断完善业务管理系统,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销售全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不断增加销售品种。 (二)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商业银行要健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参加人变更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领取个人养老金等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商业银行应当与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加强合作,支持其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参加人在商业银行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线上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取消“录音录像”。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密切与税务部门、各参与金融机构的协作,依托电子社保卡建立个人养老金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账户开立、资金缴存、产品交易、权益记录、个人养老金领取、享受税收优惠等便捷化水平。 四、完善领取条件和办法 (一)增加领取情形。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领取条件外,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强化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与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为符合条件的参加人提前领取提供方便。 (二)丰富领取渠道。参加人达到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由开户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三)完善领取方式。参加人可以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提出变更领取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受理。 五、加强综合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切实加强监管,促进制度规范运行。金融机构要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对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同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经营主体等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支持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新政策文件概述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 自2024年12月15日起,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参加人每年可以两次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范围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同步扩大到全国。 将国债、指数基金等纳入产品范围 《通知》规定,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和公募基金产品基础上,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金融机构要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等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咨询服务,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通知》指出,审慎确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鼓励支持商业银行销售全类型个人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要健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参加人变更开户银行、领取个人养老金等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为理财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提供便利。 符合条件者 可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 《通知》明确,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情形的基础上,参加人患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一定条件或者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参加人达到领取条件,可以通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和商业银行等途径提出申请并经核实后,由商业银行将个人养老金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个人养老金是什么 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哪些人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注意:退休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个人养老金应如何缴存? 个人养老金缴费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可通过开户银行的手机银行渠道进行资金缴存,每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费,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方式十分灵活。 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有什么好处? 一是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份积累,退休后再多一份收入。二是可以帮助个人理性规划养老资金。三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缴存个人养老金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01在缴费环节 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02在投资环节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03在领取环节 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什么情形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为切实实现补充养老功能,参加人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其他条件时,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个人养老金怎么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条件后,可以根据需要赎回相应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商业银行会根据个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和额度,把资金转入到参加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如何参加个人养老金?整个流程是怎样的? 参加人通过以下六个步骤可完成相关操作: 第一步: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商业银行等渠道,选择“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服务,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第二步:通过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或柜面等渠道,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参加人可一次性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第三步:通过现金、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等渠道,自然年度内一次性或分次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 第四步:缴费阶段,选择在预扣预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缴劳务报酬所得的)或者汇算清缴时,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等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步: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个人养老金产品。 第六步:领取时,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可选择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等方式领取个人养老金,由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 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查询个人养老金相关账户、缴费、交易、领取等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可查询个人养老金产品及发行机构等信息。 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